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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追回拖欠的设备采购款 1,084,000 元。
原告公司依约向被告指定的终端客户(某公安局)交付了数据分析系统及设备,并获得验收合格确认。但被告以“上游政府部门未拨款”为由,分文未付,导致百万货款滞留。
针对被告利用合同“背靠背条款”恶意拖延付款的手段,律师团队制定了精准的策略:
破解“背靠背条款”陷阱: 被告主张“上游不给钱,我也没钱给”的支付先决条件。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59条,论证被告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消极对待上游回款、主观放任付款条件不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粉碎“验收日期”抗辩: 在二审中,被告试图通过更改验收日期来缩减已到期的款项金额。律师提前固定了验收后的催款证据,证明即便按被告主张的后期验收日计算,其欠款比例也已超过合同总额的五分之一。
定性“预期违约”: 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买受人未付货款达到一定比例且经催告仍不履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货款,而非仅支付已到期部分。
原告全额胜诉。
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最终裁定被告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不成立,判令其立即支付全部设备款 1,084,000 元。
非常满意,成功挽回百万损失。
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客户拿回了救急的经营资金,更在法律层面打击了恶意利用“背靠背条款”转嫁风险的行为。该案例的成功处理,为客户今后处理此类涉及政府项目分包的货款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维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