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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剩余货款及尾款共计 1,232,448 元。
原告公司依约交付了价值 176 万余元的设备并获得验收报告。被告在支付首付款后,以“上游资金未到位”、“设备有质量问题”以及“原告员工私下承诺”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验收款及质保金。
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重技术性抗辩,律师团队通过深度研判与证据梳理,逐一拆解法律盲点:
排除“表见代理”陷阱: 针对被告引用原告员工余某私下关于“验收单仅供内部使用”的言论,律师论证该员工无权代表公司作出此类承诺。被告在未核实权限的情况下盲信,主观存在过失,该私下表述对公司不具备法律效力。
厘清“质保期”与“检验期”: 被告试图以使用中的维修问题否定交付时的质量合格。律师精准区分法律概念,明确“质保期”是解决后续维修问题,而非推翻“验收合格”的事实,驳斥其据此拒付货款的抗辩。
否定“风险共担”主张: 被告主张双方应按“背靠背”原则共同承担上游拨款风险。律师通过详尽审查合同及前期意向书,指出双方并未约定相关条款,其“共担风险”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强化仲裁说服力: 结合大量类案检索,向仲裁员清晰阐述商事交易中的审查注意义务,证明原告的收款请求具备完整的事实与法律支撑。
原告全额胜诉。
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的各项抗辩理由均不成立,判令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尾款。
高度满意。
本案在面对“内部人员干扰、质量抗辩、背靠背主张”等重重阻碍下实现全胜,最大限度挽回了客户的经济损失。律师团队展现出的商事仲裁专业深度,不仅解决了当下的回款问题,更通过此案规范了客户后续的业务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