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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艺人欠付的直播佣金及相关违约费用。
原告公司作为艺人陈某的独家经纪人,约定按比例分成其演艺收入(含网络直播)。随着陈某在短视频平台收益激增,双方产生分歧,陈某拒绝支付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共计约843万元的直播分成。
针对艺人主张“公司未提供实质服务”及“法定代表人曾口头承诺放弃分成”的抗辩,律师团队采取了以下行动:
穿透财务数据: 申请法院调查令,直接向直播平台调取艺人账号的全部收入流水,锁定核心收益证据,确保标的额准确无误。
确立收益关联性: 结合行业惯例向法院论证,艺人直播收益得益于公司前期的形象打造与资源投入。明确只要在合同约定范畴内,即便艺人未配合日常运营,公司仍拥有合法的分成权。
破解口头承诺陷阱: 针对艺人提供的“放弃分成”谈话录音,律师通过梳理上下文逻辑与合同条文,精准论证该表述仅为谈判过程中的“意向性协商”,并非法律意义上对书面合同权利的正式放弃。
构建完整证据链: 系统整理公司前期的履约痕迹,证明公司一直在履行经纪职责,驳斥艺人以“服务不足”为由拒绝分成的借口。
原告胜诉。
法院认可直播业务属于合同约定的分成范围,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口头表述不构成权利放弃,判令艺人陈某按约向公司支付直播佣金。
高度满意,成功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助客户拿回了应得的数百万利润,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合同权利变更须书面约定”的原则,为其后续规范艺人管理、防范此类模糊表述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宝贵的实战经验。